返回江西主站
设为首页
北京时间:
本站由江西赣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
:
主页
>
通知公告
> 正文
赣州10月起机动车未粘贴交强险标志将受罚
2006-09-30 11:38 文章来源:
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
文章类型:
转载
内容分类:
新闻
9月28日,从相关部门获悉,从10月1日起,没有在机动车上粘贴交强险标志的车主将要受罚。
据悉,从10月1日起,交通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处理交通事故时,将查验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情况。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粘贴的(摩托车除外),交警可按规定处以20元罚款并记分,责令驾驶人当场粘贴标志后才予放行。对既未放置交强险标志,也未随车携带有效商业三者险保险凭证的车主,将被认定为“未放置保险标志”驾驶,交警部门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其机动车。
【
发表评论
】【
查看评论
】 【
推荐给朋友
】 【
大
中
小
】 【
打印
】
推荐文章:
“十一”黄金周赣州市天气晴好
2006-09-30 11:32
赣州市举行老干部形势通报会 王昭悠通报有关情况
2006-09-30 11:30
赣州市土地调控工作会议召开 王昭悠讲话
2006-09-30 11:29
“今日长征路秀丽风光”摄影联展赣州首展开展
2006-09-30 11:18
赣州科技馆做好黄金周迎客准备
2006-09-30 11:16
《新闻联播》头条播出《路更通,水更畅》
2006-09-30 11:14
《红土地的记忆》电视专题片将播出
2006-09-30 11:13
赣州市园林部门精心营造节日气氛
2006-09-30 11:11
瑞金:技术创新活民企
2006-09-30 11:10
赣州章贡区“十个一”活动启示
2006-09-30 11:06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
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
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
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
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
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网站管理: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
联系人:吴 博 电话:010-65198950 Email:
地方商务之窗邮箱
内容组织:江西省商务厅 联系人:谭荣栋 电话:0791-6246777 Email:
内容组织人员邮箱
技术支持:
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
联系人:周 颖 电话:010-51651200-610 Email:
技术支持人员邮箱